国家复苏与韧性计划(PNRR)的实施期已于2026年8月31日结束。最后一批付款申请可在2026年9月30日前提交欧盟委员会,而与复苏与韧性基金相关的付款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此同时,众多由PNRR资助的投资项目仍在施工之中,由此产生了工程能否继续进行以及剩余费用由何种资金来源承担的问题。根据媒体在2026年9月初援引的政府总结,仍有2000多项工程尚未完工。

对于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包括在罗马尼亚承接公共工程的土耳其、意大利、西班牙或中国企业而言,实际问题在于:该日期之后完成的工程由谁付款,以及正在履行中的相关公共采购合同将如何处理。关于国家复苏与韧性计划业务和财务结项的第183/2026号法律(“第183/2026号法律”)主要调整国家与资助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并就计划结项、投资分类以及若干法律承诺的继续履行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关于适用若干加快建筑领域公共投资实施措施的第141/2026号法律(“第141/2026号法律”)为部分建筑工程的验收引入了特别机制。相比之下,采购人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仍受公共采购合同、关于公共采购的第98/2016号法律(“第98/2016号法律”)的规定以及作为补充适用的一般法规范调整。欧盟资助的终止或变更,其本身并不等同于工程合同的终止,也不等同于采购人付款义务的消灭。

1. PNRR结项时间表及其对在建项目的影响

关于PNRR结项的第183/2026号法律已于2026年8月28日颁布。该法规定,受益人有义务在实施期内、最迟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活动,在该截止日期之后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再获批从PNRR资金中支付。

但这一限制涉及的是资助机制下费用的合格性,而非受益人对工程施工方所承担义务的存在与否。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某项工程可能不再符合从PNRR报销的条件,但这一事实并不会自动免除采购人依据公共采购合同支付应付履约款项的义务。

2. 第183/2026号法律对未完成投资的规定

第183/2026号法律按照截至2026年8月31日的实施进度对投资进行分类。对于仍处于实施阶段的投资,主要规则如下:

  • 受益人有义务在2026年12月31日前以自有资金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资金来源完成投资;
  • 受益人每月向改革和/或投资协调机构报告实物进度和财务进度,最终报告应于2027年1月15日前提交;
  • 未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将按所承诺指标未完成的程度向受益人追回款项;
  • 对于从PNRR中删除的改革和/或投资,法律在其规定的条件下,对若干现有法律承诺的继续履行及以受益人预算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资金来源支付相关款项作出规定。

此外,第141/2026号法律引入了一项任择性机制,允许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即使部分附属工程尚未完成,仍可通过竣工验收(对该部分工程的验收予以中止)。适用该机制须符合法律关于未完成工程的性质、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以及附属工程价值上限等方面的要求。上述工程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自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20日,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3. 第41/2025号政府紧急法令(O.U.G.):资助协议的中止和单方解除

关于在PNRR及国家公共资金资助投资管理领域确立若干措施的第41/2025号政府紧急法令(“第41/2025号政府紧急法令”)于2025年8月19日生效。该法令除其他事项外,允许单方解除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资助协议,以及中止尚未下达开工令的资助协议。实物进度低于30%的投资能否继续获得资助,须经政府以备忘录形式批准。

对承包商而言,关键在于:有关资助协议的措施并不自动导致公共采购合同的中止或终止。即使原有资助被中止、削减或取消,工程合同仍可继续产生法律效力。

4. 资金来源的变更与公共采购合同

投资退出PNRR,其本身并不改变公共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期限或付款义务。采购人仍是依照合同完成并经验收的工程的付款债务人,且第183/2026号法律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承诺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并以其他依法设立的资金来源支付。

合同变更(第98/2016号法律第221条)

延长期限、缩减合同标的或重新安排付款,必须属于第98/2016号法律第221条第1款所允许的情形之一:清楚、准确且明确无误的修订条款[a项]、不超过初始价值50%的追加工程[b项]、尽职的采购人无法预见的情况[c项]、非实质性变更[e项],或价值较小的变更,即工程合同低于初始价格15%的变更[f项]。根据第222条第1款,任何其他实质性变更均须组织新的授予程序。

采购人终止合同

第98/2016号法律仅允许采购人在有限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第222条第2款允许在合同变更违反有关变更规则时单方解除。第223条第1款允许在下列情形下单方解除:授予合同时承包商处于第164条至第167条规定的排除情形,或欧洲联盟法院认定存在严重违反欧盟法的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单方解除权均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规定。

PNRR资助的丧失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仅以缺乏资金为由,其本身不足以依据上述规定证明终止合同的正当性。此类措施的合法性须结合合同条款、可能适用的其他法律依据以及一般法进行分析。同时,还须考虑合同终止对已完成工程、已到期款项以及可能应向承包商支付的赔偿的影响。

您是否收到了中止或终止通知,或在原由PNRR资助的合同中有未付发票?我们将分析合同和履约文件,并告知您可以采取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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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完成工程的付款及迟延利息

在公共采购合同领域,付款期限由关于打击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采购人之间所订合同产生的付款义务履行迟延的措施的第72/2013号法律(“第72/2013号法律”)规定。

第72/2013号法律确立了适用于公共采购合同的规则:

  • 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或同等付款请求之日起最多30个日历日内付款;
  • 只有在合同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且具有客观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方可约定最长60日的期限;
  • 验收或核查程序原则上自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 迟延付款的,应支付法定迟延付款利息,利率为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参考利率加8个百分点,以及最低40欧元的损害赔偿;
  • 排除迟延利息的条款被视为不公平条款。

PNRR合格期的结束,其本身并不构成拒绝支付依据公共采购合同应付履约款项的理由。承包商获得付款的权利取决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为工程的确认、验收和结算所规定的条件。尤其应核查已完工程量报告(进度款支付申请)、付款证书、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开票程序。

6. 价格调整

第98/2016号法律第222²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投标报价依据的各要素的价格指数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反映在合同成本中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机制、所采用的指数及数据来源必须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予以规定。

对于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的工程合同,采购人有义务纳入价格调整或修订条款。履行期限的延长,其本身并不产生自动调整价格的权利,须对合同条款及适用的法定条件进行核查。

在采用FIDIC条件或其他复杂合同范本的合同中,及时通知产生额外费用的事件,对于保全承包商的权利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7. 履约担保

工程施工的迟延可能导致采购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但此类措施须结合实际未履行的义务、合同条件、适用的规范以及担保工具的性质进行分析。

尤其应核查迟延是否可归责于承包商,或是否全部或部分由工程中止、应付款项未付、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或属于采购人责任范围的其他情况所致。还应分析索赔事先通知的条件以及兑现担保所需的文件。

第141/2026号法律还载有关于逐步释放履约担保的特别规定,与属于其适用范围的投资相关。

对承包商而言,重要的是监控各项担保的有效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可能不合理的索赔提出异议。

8. 分包商和供应商

第98/2016号法律第218条允许采购人应分包商的请求并按照约定的合同进度表,就分包商履行的合同部分直接向其付款,前提是合同性质允许采用此种方式,且分包商已选择此种方式。

该选择须在订立公共采购合同时作出,或视情况在分包商被纳入合同时作出。付款在通过双方约定的文件确认履约后进行。如承包商无正当理由阻碍确认,法律允许由采购人和分包商确认履约。

9. 因未付款而中止施工及争议

第98/2016号法律未对承包商中止工程施工作出规定,单方中止施工不应仅以存在逾期发票为依据作出决定。合同可能就未付款的通知、补救期限、中止履行以及不合理中止的可能后果规定特别程序。

作为补充,《罗马尼亚民法典》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第1556条),但在公共采购合同中援引该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条款审慎分析。

根据第101/2016号法律第53条第1款,有关公共采购合同的履行、撤销、无效、解除(rezoluțiune)、因违约终止(reziliere)或单方解除的争议,由采购人所在地或原告的注册地址或住所所在辖区的地区法院(tribunal)行政与税务诉讼庭作为一审法院紧急并优先审理。案件由公共采购专门合议庭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审理。

对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须另行核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

选择法律救济时,既要考虑眼前目标——追回欠款、对中止提出异议或阻止不合理的终止——也要考虑项目继续进行的可能性。

10. 参与PNRR项目的承包商现在应当做什么

  • 对截至2026年8月31日以及该日期之后完成的工程进行书面记录: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日志、与监理工程师的往来函件。
  • 按期开具发票,并跟踪采购人收到发票的日期,付款期限自该日起算。
  • 就逾期发票书面通知采购人,并视情况计算应付的迟延利息。
  • 就迟延、额外费用、期限延长以及采购人可能违反义务的情况发出必要的通知。
  • 核查任何中止或终止通知:法律依据、所援引的合同条款以及答复期限。
  • 核查保函的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答复针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
  • 如出现未付款、合同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应尽早分析协商、合同索赔和诉讼等选项。

常见问题

采购人能否以投资不再由PNRR资助为由拒绝付款?

不能。第183/2026号法律规定,现有法律承诺依照合同条款履行,付款由受益人自有预算或其他资金来源支付。欧盟资助的丧失,其本身并不构成拒绝支付已完成工程款项的法定理由。

如果工程未能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工,会怎样?

受益人面临按未完成指标的比例被追回从PNRR所获款项的风险。该制裁涉及受益人与资助方之间的关系;采购人与承包商之间的义务仍以合同为准。

采购人能否以缺乏资金为由单方解除工程合同?

不能。第98/2016号法律第222条第2款和第223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不包括缺乏资金。同样,任何终止事由均须根据合同和一般法进行分析。

对于未付发票,我可以主张何种利息?

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主张第72/2013号法律规定的法定迟延付款利息,即参考利率加8个百分点,以及最低40欧元的损害赔偿。

如果采购人不付款,我可以中止施工吗?

能否中止施工取决于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合理的中止可能给承包商带来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事先核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通知要求。

如果仍有附属工程未完成,能否进行验收?

第141/2026号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特别验收机制,对未完成的附属工程中止验收。该机制的适用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包括价值上限和完工期限。

有关合同履行的争议由哪个法院审理?

一审由采购人所在地或原告的注册地址或住所所在辖区的地区法院(tribunal)行政与税务诉讼庭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管辖。

Adesman & Asociații(阿德斯曼律师事务所)为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采购人提供协助,涵盖公共采购合同的履行、补充协议的谈判,以及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合同终止的争议。了解更多关于我们公共采购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业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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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仅具一般性参考性质,不构成法律意见。适用的法律制度须根据具体合同以及分析之日有效的法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