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取得有利的法院判决,其本身并不能保证向在罗马尼亚拥有财产的债务人追回债权。外国判决要在罗马尼亚产生效力并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须满足一定条件。

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判决作出国以及所适用的欧盟规范或国际规范。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判决一般适用简化的执行制度;而在欧盟以外作出的判决,则可能需要由罗马尼亚法院予以承认或许可执行。对于英国判决,确定适用程序还需考察诉讼开始的日期以及可适用的国际公约。

1. 承认还是执行:二者有何区别?

自然人或法人取得针对罗马尼亚债务人的有利判决后,第一步是确定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使判决产生效力并追回债权。根据所追求的目的,须区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承认使在国外作出的判决能够依法在罗马尼亚产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承认可以通过单独申请提出,也可以在罗马尼亚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中主张。

执行旨在实际实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采取扣押扣划银行账户存款(poprire)、执行动产或不动产、变价债务人其他资产等措施。

两项程序密切相关,但不能混为一谈。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判决作出国以及在罗马尼亚调整该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因此,在着手追偿债权之前,应先确定该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制度。

2. 欧盟判决:无需许可执行程序

对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在民商事领域作出的判决,主要适用的法律文件是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即通常所称的《布鲁塞尔I bis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取消了对其适用范围内判决的许可执行程序。因此,在判决作出国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可在罗马尼亚执行,无需事先经过宣告其具有执行力的程序。

取消许可执行程序简化了债权人的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可以不经任何手续进行。债权人申请在罗马尼亚执行时,须提交满足真实性认定条件的判决副本,以及由原审法院出具的条例第53条规定的证明书。

上述文件在罗马尼亚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提交。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证明书须在采取首项执行措施之前送达债务人。

此后,执行依照罗马尼亚程序规则进行,包括关于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准许(încuviințarea executării silite)的规则。因此,无需许可执行程序不应被误解为国内程序中的这一环节也被取消。

债务人只能以条例规定的理由申请拒绝执行。例如,执行明显违反罗马尼亚的公共秩序,或者判决系在债务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而提起诉讼的文书未及时并以使其能够准备答辩的方式送达债务人。罗马尼亚法院不得对外国判决进行实体审查。

欧洲执行令、欧洲支付令与欧洲小额诉讼程序

除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则外,欧盟法还为债权人提供了若干程序工具,旨在简化其适用范围内的债权追偿。

其中包括:由欧共体第805/2004号条例调整的无争议债权欧洲执行令、由欧共体第1896/2006号条例规定的欧洲支付令,以及由欧共体第861/2007号条例调整的欧洲小额诉讼程序。

在各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工具使债权人能够在另一成员国取得或执行判决,而无需经过通常的许可执行程序。但具体执行仍受债务人财产所在国适用的程序规则约束。

3. 瑞士、挪威和冰岛的判决:《卢加诺公约》

对于瑞士、挪威和冰岛在民商事领域作出的判决,其在罗马尼亚的承认与执行由2007年《卢加诺公约》调整。与适用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判决的制度不同,该公约保留了事先宣告可执行的程序。

债权人须向罗马尼亚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或注册地法院,或执行地法院)申请宣告判决具有执行力。申请须附具外国判决、公约附件五规定的证明书以及公约要求的其他文件。在第一阶段,地区法院仅审查必要的形式要件,债务人无权就申请提出意见。此后,债务人可依公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对可执行宣告提出异议。

程序所需时间取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异议。视案件具体情况,债权人还可考虑在罗马尼亚申请保全措施,以便在执行程序完成之前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4. 英国脱欧后的英国判决

英国脱欧后,英国判决在罗马尼亚的承认与执行取决于诉讼开始的时间以及可适用的国际公约。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存在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及其订立日期也至关重要。

诉讼开始时间在罗马尼亚适用的制度
2021年1月1日之前依据《退出协定》适用《布鲁塞尔I bis条例》:无需许可执行程序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如存在选择英国法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适用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否则,依《民事诉讼法典》进行许可执行程序
2025年7月1日之后适用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如存在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适用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适用于当事人订立了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民商事争议。该公约并不涵盖英国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也不涵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协议,英国的立场与欧盟机构就该公约的时间效力所表达的立场存在分歧。因此,须逐案核实管辖条款的订立日期。

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于2023年9月1日对欧盟生效,于2025年7月1日对英国生效。适用该公约须满足公约规定的条件,包括有关其适用范围以及原审国程序开始时间的条件。公约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标准,以及可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具体执行程序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因此,在罗马尼亚启动执行程序之前,须确定诉讼开始的日期、可能存在的选择法院条款的日期与内容,以及该判决适用的法律文件。这一分析决定了所需文件和应遵循的程序。

您持有针对罗马尼亚债务人的英国判决?我们将告诉您适用何种制度,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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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欧洲以外的判决:一般制度与适用程序

对于来自第三国、且不受欧盟条例、国际公约或可适用的双边条约调整的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七编(第1094—1110条)的规定。在一般制度下,判决不能直接付诸执行:债权人须取得执行地所在辖区地区法院的许可执行。在适用该制度之前,须核实罗马尼亚与原审国之间是否存在可适用的双边文件。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C.pr.civ.)第1096条,未依第1095条当然获得承认的判决,在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可予承认:

  • 依判决作出国法律,判决已为终局判决;
  • 作出判决的法院依该国法律具有管辖权,且其管辖权并非仅以被告本人在该国出现或被告在该国拥有与争议无直接关联的财产为依据;
  • 罗马尼亚与外国法院所在国在外国判决效力方面存在互惠。

判决系在败诉方缺席情况下作出的,须证明已及时向该方送达实体审理期日的传票和提起诉讼的文书,且该方已获得答辩及提起上诉的机会。

关于许可执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104条还要求判决依其作出国法律具有执行力;根据第1105条,申请时还须附具判决具有执行力的证明。

拒绝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7条,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可拒绝承认外国判决:

  • 判决明显违反罗马尼亚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对此种不相容性的判断,尤其应考虑案件与罗马尼亚法律秩序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 在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其权利的事项上作出的判决,系专为规避依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应适用的法律而取得;
  • 同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由罗马尼亚法院作出判决(即使尚未终局),或在外国法院受理案件之日已在罗马尼亚法院审理中;
  • 判决与此前在国外作出且可在罗马尼亚获得承认的判决相冲突;
  • 罗马尼亚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 辩护权受到侵犯;
  • 判决在其作出国仍可被提起上诉等救济。

管辖法院与程序

许可执行申请应向执行地所在辖区的地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典》第1103条)。

地区法院仅审查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8条,罗马尼亚法院不得对外国判决进行实体审查,也不得对其加以变更。对许可执行申请作出的裁判,除特别规定外,可在送达之日起30日的一般期限内提起上诉。根据第1107条,依据准予许可执行的终局裁判签发执行依据。

不可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典》第1103条第(2)款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外国判决和宣告临时执行的外国判决,不能通过一般制度在罗马尼亚付诸执行。该规则不应自动延伸适用于可能包含自身特别规定的欧盟制度或公约制度。例如,美国法院下令的查封,并不因其存在本身而冻结在罗马尼亚的账户;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考虑向罗马尼亚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双边条约

在申请于罗马尼亚承认或执行欧盟以外作出的判决之前,须核实罗马尼亚与原审国是否订立了调整该程序的双边条约。此类文件可能规定特定的承认条件、拒绝理由以及须向罗马尼亚法院提交的文件。

相关示例之一是《罗马尼亚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于2005年9月28日签署,并经第214/2006号法律批准。该协定亦适用于商事争议,并明确规定了两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该协定第17至20条,判决须在其作出国已为终局并具有执行力。可以违反公共秩序、未尊重辩护权或侵犯被请求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等理由拒绝承认或执行。申请直接向罗马尼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除其他文件外,还须附具终局且可执行判决的完整认证副本、缺席方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如适用)以及协定规定的经认证的译文。

实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根据协定第12条,在一国出具或证明并加盖正式印章的文件,用于另一国司法机关进行的程序时免于认证。

另一示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签署,并经罗马尼亚第12/1992号法律批准。该条约明确规定了民事判决(包括商事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须符合该条约规定的条件。

根据该条约第21至25条,属于条约适用范围的判决,在满足条约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另一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拒绝理由包括:判决在原审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执行力、依条约规则作出判决的法院无管辖权以及辩护权受到侵犯。

6. 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从一开始就备齐文件可缩短程序时间。在《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制度下,申请承认所需文件由第1100条规定;根据第1105条,许可执行申请还须附具判决具有执行力的证明。

  • 外国判决副本;
  • 判决已为终局的证明;
  • 判决系在被主张方缺席情况下作出的,须提交传票和提起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明副本,或证明其已及时知悉上述文书的其他官方文件;
  • 足以证明满足法定条件的其他任何文件;
  • 相关文件的罗马尼亚语认证(宣誓)翻译件;
  • 法律及可适用的国际文件要求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领事认证(supralegalizare);上述手续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必需的。

对于属于《布鲁塞尔I bis条例》适用范围的判决,债权人提交判决副本及第53条规定的证明书,并在条例要求时附具译文。对条例规定的文件,不要求认证或类似手续。

7. 所需时间与费用

所需时间取决于适用的制度、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

  • 欧盟判决:对于属于条例适用范围的判决,执行无需事先经过许可执行程序,执行所需时间取决于国内手续和具体情况。
  • 适用《卢加诺公约》的判决:须经过可执行宣告程序。
  • 依《民事诉讼法典》进行的许可执行:须由地区法院许可执行,且该裁判可被提起上诉。

费用可能包括司法印花税、认证翻译费、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费、司法执行官费用以及律师费。根据关于司法印花税的第80/2013号政府紧急法令(O.U.G.)第10条第(1)款a)项,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按每份执行依据20列伊收费。该费用应与外国判决许可执行申请的费用相区分,后者须根据申请事项及适用的法律制度确定。

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文件缺失,可能使程序延长数月。因此,建议在准备案卷时,预先针对债务人可能援引的拒绝理由作出回应。

8. 许可执行之后:在罗马尼亚的强制执行

判决在罗马尼亚具有执行力后,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则进行。债权人选定一名司法执行官(executor judecătoresc),司法执行官可以:

  • 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以及第三人应付债务人的款项实施扣押扣划;
  • 执行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 通过向银行、不动产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机构查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

程序进行期间的保全措施

债务人得知程序后,可能试图转移资金或处分财产。即使在许可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债权人也可向罗马尼亚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sechestru asigurător)或保全性扣押(poprire asigurătorie)等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03条,采取保全措施的外国判决和宣告临时执行的外国判决,不能在罗马尼亚境内付诸执行。

时效

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受时效限制。在《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制度下,该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典》第1101条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可中断申请强制执行权利的时效。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个别执行中止。外国债权人须在破产法官(judecător-sindic)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以列入债权表。外国判决仍是证明债权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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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语

在国外胜诉的判决不会在罗马尼亚自动转化为现金。决定债权人能多快执行到债务人财产的因素有三:

  1. 判决的原审国。欧盟判决无需许可执行程序。世界其他地区的判决,须先经地区法院许可执行。
  2. 从一开始就备齐文件。终局性及可执行性证明、传唤证明、译文和附加证明书,可避免程序拖延。
  3. 在程序期间保护财产。及时申请保全措施,可防止债务人转空账户。

常见问题

德国、法国或西班牙的判决是否需要许可执行?

不需要。在2015年1月10日及之后开始的诉讼中,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在罗马尼亚执行无需许可执行程序。债权人需持有判决及《布鲁塞尔I bis条例》第53条规定的证明书。

英国脱欧后,英国判决如何在罗马尼亚执行?

取决于诉讼开始的日期。2025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诉讼,适用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2021年至2025年6月之间开始的诉讼,如存在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适用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许可执行程序。

许可执行申请由哪个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03条,由执行地所在辖区的地区法院审理。通常为债务人注册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地区法院。

罗马尼亚法院能否对争议实体重新审理?

不能。法院仅审查承认与执行的法定条件,不得对外国判决重新进行实体审查,也不得对其加以变更(《民事诉讼法典》第1098条)。

哪些文件需要翻译并办理附加证明书?

判决、判决已为终局并具有执行力的证明,以及(如适用)债务人已被传唤的证明。上述文件均须经认证翻译为罗马尼亚语。是否需要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取决于原审国;欧盟判决无需附加证明书。

尚未终局的外国判决能否执行?

对于欧盟以外的判决,一般不能:判决须在原审国已为终局并具有执行力。宣告临时执行的判决不能通过许可执行程序执行。对于欧盟判决,关键在于判决在原审国是否具有执行力。

在许可执行程序完成之前,能否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可以,通过向罗马尼亚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或保全性扣押等保全措施。外国法院下令的措施不会在罗马尼亚自动执行。

在罗马尼亚,许可执行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罗马尼亚的许可执行程序通常需时约2–6个月,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文件是否完整;如存在异议或文件缺失,程序时间可能延长。

上述期限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程序所需时间的保证性估计。实践中,程序所需时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取决于法院的案件负荷以及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使在类似程序中,法院也可能安排不同的开庭日期。

仲裁裁决是否适用同样的程序?

不适用。外国仲裁裁决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适用其自身规则。

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怎么办?

个别执行中止,债权人须在破产法官确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外国判决可作为债权的证明。

Adesman & Asociații(阿德斯曼律师事务所)协助外国企业在罗马尼亚办理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从案件分析直至强制执行。进一步了解我们的诉讼与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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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具一般性和信息性质,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适用的制度须根据判决原审国、诉讼日期以及分析时有效的法律予以分析。